(2014)红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玉广与娄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广,娄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广,男被执行人:娄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红民初字第30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娄宏购买的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转让、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洪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