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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郭思军与李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军,李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1282号原告郭思军,男,汉族。被告李秀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思军与被告李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元,送达费90元,合计503元,由原告郭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花 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