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9001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郭思军与李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思军,李秀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1282号原告郭思军,男,汉族。被告李秀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思军与被告李秀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3元,送达费90元,合计503元,由原告郭思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花 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