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02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3-04

案件名称

陈康、马洪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康,马洪恩,李恩元,马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248号申请执行人陈康,男,1988年11月12日生,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马洪恩,女,1971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李恩元,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马洁,女,199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75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及其在其父亲名下的部分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洪恩、李恩元、马洁银行存款6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账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西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立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