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8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军,王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1556号原告:李海军,农民,现住唐山市迁安市。被告:王建国,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海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军负担。审判员 孟凡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