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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姚卫东、李守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卫东,李守歆,范晓芳,赵扬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姚卫东,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守歆,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范晓芳,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扬震(又名赵子荣),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卫东与被执行人李守歆、范晓芳、赵扬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即民初字第71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