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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贵现、嵇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贵现,嵇长荣,张现迎,陈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432号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信中南路(幸福里小区沿街楼)。组织机构代码:49374320-7法定代表人:张石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现,男。被告:嵇长荣,女。被告:张现迎,男。被告:陈维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现、嵇长荣、张现迎、陈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