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贵现、嵇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贵现,嵇长荣,张现迎,陈维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432号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信中南路(幸福里小区沿街楼)。组织机构代码:49374320-7法定代表人:张石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战立宗,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贵现,男。被告:嵇长荣,女。被告:张现迎,男。被告:陈维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贵现、嵇长荣、张现迎、陈维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日照泰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