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亚红与被告任洁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红,任洁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民初624号原告刘亚红,女,197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任洁燕,女,1982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红与被告任洁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红以已与被告达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洁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红撤回对被告任洁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120元,计1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祝子勇审 判 员 高振礼人民陪审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梅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