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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山区保安服务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南山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催1号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剑清。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保安服务公司因遗失银行支票一张(出票日期为贰零壹陆年壹月壹拾叁日,票号为3070953033460833,出票人为深圳市平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11×××01,付款行为平安银行深圳西丽支行,收款人为深圳市南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支票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伍万肆仟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南山区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审判长 韩   悦   秋审判员 叶美魁审判员林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