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彬彬、赵秀艳、陈胜方、尚朋鹏、李永利、尚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韩彬彬,赵秀艳,陈胜方,尚朋鹏,李永利,尚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住所地浚县黎阳路中段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彬彬。被执行人赵秀艳。被执行人陈胜方。被执行人尚朋鹏。被执行人李永利。被执行人尚利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彬彬、赵秀艳、陈胜方、尚朋鹏、李永利、尚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法民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广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