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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冯小林与华敦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小林,华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941号申请执行人冯小林,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华美达酒店职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华敦云,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冯小林与被执行人华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华敦云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华敦云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华敦云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华敦云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溢帆(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