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德礼与孙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礼,孙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礼,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孙兴亮,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韩德礼与被执行人孙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现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