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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韩德礼与孙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德礼,孙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韩德礼,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孙兴亮,男,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韩德礼与被执行人孙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现被执行人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廷生审判员  李学生审判员  张常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