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董玉芹与杨玉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芹,杨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800号原告董玉芹,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杨玉凤,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董玉芹与被告杨玉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玉芹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玉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玉芹撤回对被告杨玉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玉芹承担。审判员 :李存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广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