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石志远、周广平等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远,周广平,管延晋,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85号申请执行人:石志远,男。申请执行人:周广平,男。申请执行人:管延晋,男。上述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政,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先峰。石志远、周广平、管延晋与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7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民委员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石志远、周广平、管延晋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河山镇大暖帐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28日前按照裁决书规定履行义务。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法院已送达执行通知书,再次确认了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放弃对被执行人仲裁费的追偿”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真实,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5)淄仲裁字第71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