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史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171号原告:史某,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余某,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陈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滕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