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李一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李一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89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彭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翁秋燕,该行职工。被告:李一峰,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345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与被告李一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