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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魏增军与刘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增军,刘文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867号原告魏增军,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刘文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军诉被告刘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魏增军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