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魏增军与刘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增军,刘文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867号原告魏增军,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被告刘文平,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增军诉被告刘文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魏增军负担。审 判 员 赵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金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