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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黎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879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黎某,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兆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小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