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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爱华、李莲秀与被告陈和德、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华,李莲秀,陈和德,梅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6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何爱华。原告李莲秀。委托代理人李楠君,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德。被告梅勤。委托代理人邓朝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爱华、李莲秀与被告陈和德、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爱华、李莲秀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爱华、李莲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鸣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