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施磊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磊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57号罪犯施磊,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廊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朱国胜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国胜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八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朱国胜撤回上诉。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磊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