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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刘斌、陈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刘斌,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财保121号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蒲江北路66号。负责人:蔡海宇。被申请人:刘斌。被申请人:陈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州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斌、陈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斌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SGM6510GL8、车牌号:浙C)及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洁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WBALW710、车牌号:浙C)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避免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斌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SGM6510GL8、车牌号:浙C);二、登记在被申请人陈洁名下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车辆型号:WBALW710、车牌号:浙C)。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予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