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昭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桂1121民初307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裕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董宇辉出庭担任记录。原告罗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79年10月,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开始,被告外出打工且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经被告多次劝说,原告未回心转意。2001年原告离家出走继续与他人同居生活至今且生育一儿子。2016年4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共一有的水泥砖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座由被告补偿2万元。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宗强;××××年××月××日生育次子李宗坚。儿子均已独立生活;建有水泥砖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某自愿与原告罗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水泥砖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座由被告李某享有;三、被告李某自愿给付原告罗某生活困难补助费8000元,此款2016年4月29日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裕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