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7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胡言语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言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7刑初45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言语,女,1988年9月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珙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四川省珙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年7月1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0月9日被该院决定收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6)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言语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言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被告人胡言语编造自己在筠连县筠连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有熟人,可以少交计划生育罚款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小孩上户口的谎言,先后收取熊某某7100元,陈某某10600元,李某甲4500元,并承诺为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小孩上户。被告人胡言语收取上述现金后用于其他用途,未履行其承诺。被告人胡言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胡言语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胡言语谎称能为被害人熊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等人或他们的亲人少缴“罚款”上户口,先后骗取被害人熊某某7100元,被害人陈某某10600元,被害人李某甲4500元。被告人胡言语的行为被被害人陈某某识破后,退还了被害人陈某某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0月15日,被害人李某甲到筠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同日,被害人熊某某到筠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筠连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同日,被害人陈某某的表妹王某某到筠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筠连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陈述(1)熊某某陈述,证实她的本姓罗,李某乙是她的女儿。2014年农历10月9日9时许,她乘坐筠连到乐义的班车时与胡言语坐在一起,胡言语说在筠连镇上班。她就问胡言语小孩上户口该找哪个,胡言语说找周某某,并说帮她办还少缴罚款。她就问胡言语,她的外孙女(李某乙的女儿)是二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要缴好多罚款,胡言语说二胎以前只要6000元,现在涨到7100元。十几天后,胡言语打电话叫她一起到镇政府去找到周某某,周某某说要10000元,当时周某某办公室有其他人,胡言语就叫她一起下楼。胡言语对她说周某某办公室有其他人,不好办,叫她把钱拿给她(指胡言语),只要7100元,等中午1点左右,周某某一人在办公室时她(指胡言语)才去找周某某把票办好后交给她。她就马上去取了7100元拿给胡言语,胡言语还给她打了张借条。之后,她多次打电话问胡言语办理情况,胡言语找各种理由说没有办,她意识到被骗后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2014年腊月,胡言语还给她借了1000元,至今也没有还。(2)李某甲陈述,证实由于他的妻子离家出走,儿子李某丙无法上户口。2014年12月31日,嫂子熊某某对他说胡言语可以帮人上户口,并带他到邻居吴某甲家与胡言语见了面。胡言语说为他的儿子上户口需要4000元,他当时就拿了4000元给胡言语,胡言语给他打了张借条。几天后,胡言语说还需500元,他就又拿了500元给胡言语。胡言语得到钱后未给他办好,并借故未返还他钱,后来他意识到被骗后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3)陈某某陈述,证实她与吴某甲是夫妻。2014年12月20几日的一天上午,她在家门口与熊某某闲聊,后来熊某某说起她(指熊某某)孙子(二胎)上户口的事,说是胡言语在“平寨镇”是上户口的,熊某某拿了7100元给胡言语,叫胡言语帮她(指熊某某)办孙子的户口,她就向熊某某要了胡言语的电话号码。同年12月31日,她就打电话联系胡言语在筠连镇的煤都大道红绿灯那里见了面,并说自己是熊某某的邻居,她也是二胎,多少钱能帮她的孩子上户口,胡言语说要7100元。她就问其小叔子吴某乙家也有一个超生小孩没上户口,能否少点不,胡言语打电话联系后说少于7100元办不成,之后她就带胡言语到她家拿钱,胡言语当场给她写了一张借条。过了四五天,胡言语打电话问吴某乙家孩子要不要上户口,如果现在不上,一星期后就要涨价了,并说吴某乙的情况要交10000元。她就打电话问吴某乙办不,吴某乙说要办,但只有1500元。她就把这个情况给胡言语讲了,胡言语说先去把手续办了,然后再把余钱缴了,于是她就去吴某乙家拿了1500元给胡言语,胡言语也打了借条给她。又过了二三天,胡言语就天天打电话要剩下的8500元,到了2015年1月12日,吴某乙给她2000元,她就给了胡言语,胡言语就把之前的1500元借条拿回去了,之后写了一张3500元的借条。之后,她就催胡言语给小孩上户口,但胡言语一直未办下来,胡言语就退了她1000元。3、证人证言(1)王某某证言,证实哥哥吴某甲与陈某某是夫妻。2014年12月,吴某甲、陈某某经熊某某介绍认识了胡言语,胡言语称可以通过私人关系为小娃儿上户口,还可以少缴罚款。吴某甲就喊胡言语帮他(指吴某甲)上小儿子(第二胎)的户口,胡言语说要7100元才上得到,胡言语得到7100元后打了一张借条给吴某甲。2015年1月12日,陈某某又请胡言语帮她的弟弟吴某乙的娃儿(第三胎)上户口,胡言语说要10000多元,陈某某就拿了3500元给胡言语,要求胡言语先把吴某甲娃儿的户口上好后,再把余款补上,胡言语也是写了借条的。之后,胡言语没能把吴某甲、吴某乙娃儿的户口上好,吴某甲、陈某某一直催促胡言语未果,直到2015年9月6日,胡言语的电话关机了。(2)周某某证言,证实她在筠连镇政府计生办上班。胡言语到她办公室咨询过上户口罚款的事,总共有约七八次,胡言语还留了她的电话,后来还打过几次电话来咨询。2014年下半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缴罚款的标准,一胎是5000元,二胎是10000元,做了女扎的8000元,男扎的9000元,三胎是在19500元基础上增加20%。二胎只缴7100元罚款是不可能的,她肯定没给胡言语讲过7100元缴清二胎罚款这样的话。4、被告人胡言语(绰号小语)供述,证实她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被珙县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八年,因哺乳小孩,于2015年10月10日哺乳期满后被收监。她没有能力帮违反计划生育的孩子上户口,为了还账,2013年底,她向熊某某谎称能帮其外孙女上户口。2014年,她带熊某某一同到筠连镇政府咨询周某某上户口缴纳罚款相关事宜后,单独收取了熊某某为其外孙女上户口的钱7100元,并向熊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经熊某某介绍,她认识了找她帮忙上户口的陈某某、李某甲,并收取了陈某某为其小孩上户口的钱7100元,收取了陈某某为其小叔子吴某乙的孩子上户口的钱3500元,收取了李某甲为其孩子上户口的钱4500元,均分别向陈某某、李某甲出具了借条。她拿到钱后三四天就把这些钱拿去还债去了,她没有为这些人上户口,她一样事都没有做,后来这些人催得紧,为稳住陈某某,她退了1000元给陈某某。5、辨认笔录,证实胡言语辨认出李某甲、熊某某、陈某某。6、《借条》复印件,证实胡言语确认出四张《借条》复印件。分别记录了胡言语2014年12月24日借到李某乙7100元,同年12月31日借到吴某乙7100元,同日借到李某甲4000元,2015年1月12日,借到陈某某3500元。7、(2014)宜珙刑初字第190刑事判决书、(2014)宜珙刑执字第19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宜珙刑执字第146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胡言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0日被四川省筠连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四川省珙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同年7月1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10月9日被该院决定收监执行,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8、户籍信息抄件,证实被告人胡言语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言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言语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言语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言语退还了被害人陈某某部分赃款,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言语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言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前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石玉鹏审判员  陈洪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