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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勇攀与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攀,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930号申请执行人陈勇攀,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宝路336号(福建龙州工业园东宝工业集中区二期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751072XJ。法定代表人翁庆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勇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省格兰尼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霞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