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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许文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许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307-4。法定代表人:潘泉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标,男,1945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潘悦海,男,1957年2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凯,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个体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亮,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号。代表人:曹默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文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甬仑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许文凯所有的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因自行侧翻和遭受上诉人辰翔公司所有的浙B×××××/浙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碰撞受损,其损失应由双方按各自责任比例承担。在上述二车碰撞事故中,因浙B×××××/浙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先行碰撞浙B×××××/浙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再碰撞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虽然浙B×××××/浙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该碰撞事故中并无过错,但其交强险承保单位依法也应在无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原审法院理应追加浙B×××××/浙B×××××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交强险承保单位为本案当事人。因第二次碰撞事故涉及车辆还包括浙L×××××/浙L×××××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和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因此,原审法院还应查明其他事故车辆的损失及赔付情况,并根据查明结果作出相应事实认定后,重新进行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5)甬仑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桂红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