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5民初216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罗某,个体户。一般委托代理人吴海晖,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人罗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以双方离婚条件尚未成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罗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国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