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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175号原告谢某,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被告唐某,女,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张富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匡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