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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淑侠与被执行人王艳平、朱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侠,王艳平,朱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266-1号申请执行人杨淑侠,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委托代理人姜斗亮,男,汉族,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艳平,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朱贵,男,汉族,职业农民,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本院依据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杨淑侠与被执行人王艳平、朱贵民间借贷纠纷,权利人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将位于肇州县中华村薄荷窝堡屯林带过户到申请人杨淑侠名下。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艳平、朱贵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履行指定行为,本院依法向林业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已经完成产权证照转移。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艳平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在具备执行条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彦审 判 员  崔晓文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