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审14号申请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陈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栓成,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尹明杰,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综合科科长。被申请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谢海榆,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的申请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需要核实部分案件事实为由,向我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勇审 判 员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刘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权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