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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龙同国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同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63号罪犯龙同国,又名龙同华。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同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龙同国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同国申请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龙同国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同国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同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