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行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美英与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英,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179号原告张美英,)金铎08号。委托代理人XX,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君,江苏正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庆元路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朱臻毅,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英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美英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代理审判员 李丽鲜人民陪审员 孙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