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京三峰合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申请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三峰合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陈群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5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三峰合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营路**号院*号楼*层*单元103。法定代表人:虞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才,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群棉,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北京三峰合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合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群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2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三峰合盛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并非故意延期支付房租,第一次延期支付是由于房屋内隔断拆除导致无法按照原价出租;第二次因与被申请人的诉讼尚未终结,不能��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且原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受到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判令申请人承担两次违约金不合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群棉与三峰合盛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时间和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三峰合盛公司持上述理由要求延迟支付租金及不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一、二审法院判决三峰合盛公司支付相应的租金及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三峰合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三峰合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田燕代理审判员 胡昌明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劲功书 记 员 张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