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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徐阳春与戴庆万、吴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春,戴庆万,吴连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922号原告徐阳春,男,汉族,1960年11月26日出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庆万,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生,住镇江市。被告吴连祥,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春与被告戴庆万、吴连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阳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戴庆万、吴连祥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苏L×××××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戴庆万、吴连祥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徐阳春提供的担保财产(苏L×××××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