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蒋荣祥、蒋国秀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荣祥,蒋国秀,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2民初386号原告蒋荣祥。原告蒋国秀。系原告蒋荣祥之妻。原告蒋某。法定代理人蒋珊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东路53号。负责人周国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荣祥、蒋国秀、蒋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荣祥、蒋国秀、蒋某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荣祥、蒋国秀、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邓祥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