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张非非执行通知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32执7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非非与被执行人张雷其他案由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非非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5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且申请人已领取了该执行款。本院认为,(2013)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非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5000.0元已由被执行人张雷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3)广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颖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