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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彩霞与于雪亮、任晓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28号原告于彩霞。被告于雪亮。被告任晓梅。上列原、被告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松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