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于彩霞与于雪亮、任晓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628号原告于彩霞。被告于雪亮。被告任晓梅。上列原、被告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松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