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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896号原告黄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陆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