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896号原告黄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陆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