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刑更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XX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11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XX。2013年1月15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大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8年2月20日)。原判决认定其自首、积极退赃并得到被害人谅解。2014年12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125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113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单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改造表现及附加刑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苑世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