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14号罪犯王涛,曾用名王一才。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石少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王涛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志红等共计61331.75元(履行部分民事赔偿)。被告人王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冀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