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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黎世海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世海,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216号原告黎世海,男,住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朱传辉,临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233号。法定代表人聂顺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仕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士斌,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世海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世海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世海撤回对被告江西昌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黎世海负担。审判员  黄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丁 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