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5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余要弟、余汝安等与白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要弟,余汝安,余汝基,余汝彬,余汝潜,白林强,王群华,凡敏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邵美容,叶志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343-2号原告:余要弟,女,汉族,1944年9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余汝安,男,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余汝基,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余汝彬,男,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余汝潜,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五原告的共同代理人:邵美容,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的共同代理人:叶志陶,男,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白林强,男,汉族,1992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现羁押于南海看守所。被告:王群华,女,汉族,1990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凡敏廷,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577B。负责人:朱杰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要弟、余汝安、余汝基、余汝彬、余汝潜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4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财产保全费2520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并未实施财产保全,经五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俐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