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汤德文与李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德文,江朝琴,李梅,汪成元,汪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汤德文,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江朝琴,女,汉族,1959年12月31日生。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汪成元,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汪翰林,男,汉族,1999年11月29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梅,系汪翰林母亲。法定代理人:汪成元,系汪翰林父亲。汤德文、江朝琴申请执行李梅、汪成元、汪翰林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梅、汪成元、汪翰林应拆除别墅外修建的围墙(长8.3米、高2.3米、宽0.24米),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