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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执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汤德文与李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德文,江朝琴,李梅,汪成元,汪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汉执字第799号申请执行人:汤德文,男,汉族,1967年10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江朝琴,女,汉族,1959年12月31日生。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73年5月16日生。被执行人:汪成元,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被执行人:汪翰林,男,汉族,1999年11月29日生。法定代理人:李梅,系汪翰林母亲。法定代理人:汪成元,系汪翰林父亲。汤德文、江朝琴申请执行李梅、汪成元、汪翰林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梅、汪成元、汪翰林应拆除别墅外修建的围墙(长8.3米、高2.3米、宽0.24米),现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