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古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住古浪县。辩护人银万邦,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银万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1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古浪县城下汽车站搭乘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古浪县西靖乡四号移民区。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赵某某因女友打电话要钱而自己身无分文,又在行车途中得知陈某某收入可观,遂产生了抢劫陈某某所带现金的念头,于是谎称找朋友办事,要求陈某某将车开往自己熟悉地形的古浪县黄花滩乡马路滩林场民调渠附近沙漠地带,伺机作案。当陈某某驾车到达马路滩村四道沟沙漠腹地后,被告人赵某某反复上下车,见四处无人后,返回车内副驾驶位置,突然用手掐住陈某某颈部,威胁陈某某交出现金、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陈某某被迫将装有银行卡和现金的包交给被告人赵某某,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后甩手挣脱下车。被告人赵某某随即追上陈某某,并再次用手掐住陈某某颈部,逼问存折密码,致其昏厥。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已昏迷的陈某某拖至路旁,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行驶至古浪县黄花滩乡立交桥附近时,将车丢弃,徒步返回其租住屋。途中,被告人赵某某从车内手包里拿走现金700元及医疗保险卡1张,后将所得现金挥霍,医疗保险卡亦被毁弃。被丢弃的甘X**号出租车在陈某某清醒后打车路过黄花滩乡立交桥附近时看到后开走。二、2012年12年22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徐某某家,趁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院内,在一间卧室内的衣柜中盗得现金5000元,后翻墙逃离。两天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将赃款退回徐某某家。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其盗窃罪行,属被告人赵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只抢得被害人现金370元,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不持异议,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系初犯,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14时许,从古浪县城下汽车站搭乘陈某某驾驶的甘X**号出租车前往古浪县西靖乡四号移民区。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赵某某因女友打电话要钱而自己身无分文,又在行车途中得知陈某某收入可观,遂产生了抢劫陈某某所带现金的念头,便谎称找朋友办事,要求陈某某将车开往自己熟悉地形的古浪县黄花滩乡马路滩林场民调渠附近沙漠地带,伺机作案。当陈某某驾车到达马路滩村四道沟沙漠腹地后,被告人赵某某反复观察,见四处无人,返回车内副驾驶位置,突然用手掐住陈某某颈部,威胁陈某某交出现金、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陈某某被迫将装有银行卡和现金的包交给被告人赵某某,并告知其银行卡密码后甩手挣脱下车。被告人赵某某随即追上陈某某,再次用手掐住陈某某颈部,逼问存折密码,致其昏迷。被告人赵某某将已昏迷的陈某某拖至路旁,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行驶至古浪县黄花滩乡立交桥附近时,将车丢弃,徒步返回其租住屋。途中,被告人赵某某从车内手包里拿走现金700元及医疗保险卡1张,后将所得现金挥霍,医疗保险卡被毁弃。被丢弃的甘X**号出租车在陈某某清醒后打车路过黄花滩乡立交桥附近时发现后开走。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自愿退赔赃款700元,自愿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9日17时30分,古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黄花滩派出所转警,陈某某驾驶出租车从古浪县城拉一男子行驶至古浪县黄花滩镇马路滩村四道沟时遭遇该男子抢劫,犯罪嫌疑人将陈某某的出租车及随身携带的财物抢劫后逃离现场。接警后,古浪县公安局遂展开调查,于11月11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古浪县黄花滩镇黄花立交桥北侧500米310乡道路边,在此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甘X**红色夏利出租车,车辆为熄火状态,车门未锁闭,在驾驶室车门储物盒内有一甘肃农村信用社存折,刹车踏板处有一白色带花女士手提包,驾驶室车门储物盒内的“红牛”饮料罐内有三枚烟蒂(已提取)。中心现场位于黄花滩镇五道沟民调渠北侧2公里处荒滩内。火车桥洞下方水泥路北侧处,此处有明显车辙痕迹,印痕上有一副黑框眼镜,在此眼镜西侧3米处地面上有凌乱擦蹭痕迹,在擦蹭痕迹西侧4米处发现一枚烟蒂(已提取)。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古浪县公安局民警押解被告人赵某某并在其指引下对作案地点进行辨认,赵某某确认古浪县黄花滩镇五道沟民调渠北侧2公里处就是其于2015年11月9日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地点。行至古浪县黄花滩镇立交桥北侧500米处是他于2015年11月9日实施抢劫后停放出租车的地方。4.证人张某某证言。2015年11月9日我接到了手机号码为XXXXXX的电话,接通后是我妻子陈某某打的,陈某某说车在四道沟被人抢了,赶紧打电话报警,她搭了个便车刚从沙漠里出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车是红色“夏利”牌,车牌号是甘X**。5.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今天下午14时许,我到古浪县下汽车站那里时,一名二十三、四岁的小伙子挡下车问去不去四号移民点,我说去,得150元的车费。商量好价格后我拉着那个小伙子到四号点一个卖车的地方,小伙子让我把车停下等,自己去车展上看看。我等了大概20分钟后他回来了,说要给一个朋友去送钱,让我把他送一下,在马路滩林场宽水泥路附近到民调渠,小伙子说他的朋友在沙漠里不远处开挖掘机,到沙漠里一会后,他让把车停下等他的朋友,我熄火后停下了。他下车到旁边的一个沙丘上去看,他从车里到沙丘上进来出去十几个来回,后来他又上到了车上,刚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就用右手一把将我的脖子掐住并把我按在了车座位上,跟我要钱、卡和密码。我说:“你不要伤害我,我把钱和卡都给你,卡的密码我也给你说”,就把装有银行卡和钱的包给了他,并把卡的密码说给了他。他还是掐着我的脖子,我使劲一甩手把他的右手挡开了,我赶紧从驾驶位上下车了。下车后他也下车跑到了我跟前,并继续用右手掐着我的脖子将我按在地,他掐了一会我就晕过去了,什么也不知道了。大约过了20分钟我醒了过来,发现满嘴的血,都吐在了我的衣服上,出租车也不见了。我硬撑着爬起来,走到公路边挡了一辆车,坐车经过黄花滩立交桥时发现我的出租车停在公路边上,我就报警了。我之所以把卡、钱给那个小伙子就是因为他掐着我的脖子跟我要钱和卡,我很害怕,就赶紧把装有钱和银行卡的包给他了。把包给他后他还是不依不饶,继续掐我的脖子。那个小伙子上身穿灰色袖子的衣服,黑色马甲,衣服上带着帽子,下身穿黑色裤子,脚穿蓝色运动鞋,脸较长,短发,说话就是本地口音。我的700元现金和两张银行卡(一张是农业银行的、一张是邮政储蓄的)、一个信用社存折、一张医疗保险卡(我母亲孙某某的)被抢走了,出租车是一辆红色夏利,车牌号甘X**。我戴着一副近视眼镜,在被抢劫的过程中眼镜被那个人打掉了。6.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11月9日15时许,我在古浪县下汽车站不远处打了一辆红色出租车,是位女司机。我问黄花四号移民点去不去,她说去,车费是100元。商量好我就坐在副驾驶位上,沿着定宁路走,半路上她绕到一条水泥路上,从水泥路上出来后就直接到了土门收费站东侧的308线上,一直走到黄花滩立交桥上了金大路,沿着金大路到四号点。我看见四号点的广场上有车展,就给女司机说让她在路边等会,我看车展的时候,我女朋友给我打电话跟我要钱,我当时工资没发,身上一分钱也没有,我想到那个女司机是一个人,我看她当时带的现金也比较多,就想着把她的钱抢上了给我女朋友。就开始计划了,因为我在马路滩林场民调渠那打过工,熟悉那的地形,也清楚那没人经过,比较偏僻。之后我上车给女司机说我要去马路滩民调渠附近的沙窝里面,我骗她说去那要找朋友。司机把车开到民调渠沙窝里面,我就下车了,当时我也不敢急于动手,害怕周围有人,我就从车上下来上去好几次,一直看周围有没有人过来。大约有一个小时,司机就开始催着让我回,之后我发现周围没人,最终下定决心开始实施抢劫了。之后我坐到副驾驶的位置,掐住那个女司机的脖子,并把她按在车的靠背上,我对她说:“把你的存折给我。”那个女司机就把存折给我了,我又问她要存折的密码,但是这个女司机没有给我说存折的密码。女司机当时已经意识到我要对她实施抢劫,就哭着对我说:“我都能给你当妈了,你想要钱跟上我到古浪取走。”我看这个女司机不给我存折的密码,就继续掐着她的脖子,这个女司机开始反抗,一把把我的手推开跑下车,就急忙从副驾驶的位置翻到驾驶室的位置,从驾驶室那边下车去追这个司机,我抓住女司机,她也吓着软掉了,背靠着左侧车后轮坐在了地上,我蹲在地上,掐住女司机的脖子,继续问她要存折的密码,这个女司机一直不说,我一边掐着她的脖子一边问她要密码,连着问了好几遍,她还是不说。我大约掐了有5、6分钟时间,看着她不哭喊了放开了手,发现司机没动静也不哭喊了,我把手放在她的鼻子下面试了下,发现她还有呼吸,人已经被我掐着晕过去了。我就把女司机拉到车旁边的沙地上躺下。把车开到半路上的时候,在驾驶位左侧一个彩色女式手包里面的300多元现金和一张医保卡全拿上了。我一直把车开到黄花滩立交桥下就不敢开了,害怕那位女司机报警让人认出来,把车扔在了路边上,步行回到了我在四号移民点的出租屋里面。还有我当时问她要存折的时候,她给我拿出来一张信用社的存折,我问她密码,她不说,之后我就把存折放在驾驶位左侧了。我实施抢劫是因为我在四号移民点看车展时,看中了一辆车,刚好我女朋友打电话说要过来看我,可我当时没有发工资,身上也没有一分钱。刚好我在路上的时候和女司机也聊天了,我问她一天收入怎么样,她说她的收入比上班打工的强,所以我就想着她身上的现金比较多,才萌生了要抢劫的念头,才把这个女司机骗到了马路滩林场附近民调渠附近的沙窝里面对其实施了抢劫。我没有殴打过那位女司机,只是掐着她的脖子,她一直在反抗,用手撕扯我的衣服,想要试图把我推开,但是我一直掐着她的脖子不放,她根本反抗不过我。我平时也抽烟,在对那个女司机实施抢劫前他抽过黑兰州香烟,抽完之后烟头随手扔在地上了。兰州大学第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赵某某作案时及被鉴定时精神未见异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9日21时10分至40分,古浪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了人身检查。经检查发现陈某某上身着灰色外衣,外衣左肩部上方有5×3cm疑似血性呕吐物干痂,右袖管后缝有长20cm的撕破口,下身着黑色短裙,左臀部处占有泥土。右鼻根部有0.5×0.5cm小片状皮肤擦伤,左鼻翼外侧有1×0.3cm斜行条状皮肤擦伤,左颈部有8×5cm片状皮肤擦伤,方向自后上向前下,右颈部有6×5cm片状皮肤擦伤。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16日,侦查人员安排陈某某在排序为1-10号的10张照片中辨认于2015年11月9日对她实施抢劫的人,经辨认,陈某某确认8号照片的男子赵某某就是2015年11月9日对她实施抢劫的被告人。10.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5年11月20日,侦查人员押解被告人赵某某前往赵某某的租房内进行搜查,在客厅的炉子上发现赵某某作案时所穿的黑色裤子一条、蓝色运动鞋一双,在卧室的床上发现赵某某作案时所穿的黑色线衣一件、带帽子的蓝色马甲一件。11.搜查笔录。证明2015年12月16日,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的宅院进行搜查,未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在供述中所称的其骗取的出租车司机的手机。12.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古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赵某某对抢劫陈某某出租车及现金的犯罪事实供认。13.调解笔录。证明审理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6000元。14.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家庭情况、主要社会经历、出生日期等身份情况。二、盗窃犯罪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12年22日,趁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进入院内,从卧室内的衣柜中盗得现金5000元。后被告人赵某某父亲退赔徐某某家50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2年12月22日19时许,古浪县徐某某报案称,当日其家中北面卧室内存放的现金7000元被盗,请求查处。2013年1月9日,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对徐某某家现金被盗案立案侦查。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2年12月22日早上,我买了些家具在家里安装,我们村的赵某某也帮我装家具,把柜子装好后,我们就去街上买衣服,一直到下午18点左右才回家,到家后,我弟弟徐某甲发现我家西阁楼衣柜的抽屉被人拉开着,徐某甲问我的母亲抽屉怎么拉开着呢,我母亲过去看到抽屉里面的红色酒盆子钱包内的钱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案了。我们看了一下,发现有一串脚印从我家西墙处翻进我家的,偷了东西后,又从原路返回走的,因为那几天下了雪,雪地上的脚印比较清楚。3.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徐某某的继父。2012年农历十一月二十三日我家西阁楼衣柜的抽屉被盗现金5020元,因我们和赵某某家是亲戚关系,没有报案,他们家给了我5000元了事。4.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3年冬天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当时没钱花了,就翻进邻居徐某某家的院子,在徐某某家的旮旯屋里衣柜里面乱翻时,发现了5000元钱,就赶紧偷偷离开了徐某某家。第二天,徐某某他们发现了,怀疑是我。我父亲问我是否偷过这些钱,我觉得他们一年四季在外面打工不容易,再说我只花掉了几百元钱,剩下的我还拿着,就把偷了徐某某家钱的事情承认了。我父亲请我们村上的一个人到徐某某家去私了这件事,给徐某某家赔了6000元,目的是不要给人乱说,当时徐某某也给我父亲打了条子。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古浪县徐某某家,中心现场位于院内西侧廊房内南卧室,室内西侧柜门开启,抽屉掉落。6.辨认笔录。证明经被告人赵某某辨认,古浪县徐某某家是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认定,且其亲属事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自愿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只抢得被害人现金370元”辩解意见,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相悖,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退赔的赃款700元,发还被害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5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二、被告人赵某某退赔的赃款700元,发还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吕述智代理审判员 董力强人民陪判员洪永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