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甘肃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饶英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饶英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甘肃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良静。委托代理人高志强。被告饶英俊。原告本院受理了甘肃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饶英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崔家大滩无号“恒大名都”5幢3单元203号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19.46平方米,总价款747379元。被告应在2012年5月29日前支付原告首付款227379元,剩余520000元采取银行按揭付款方式支付。合同签订之后,原告积极履行交付义务。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缴纳预售定金1万元,于5月29日支付预收款217379元。2012年6月,被告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兰州分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金额52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由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兰州置业)承担担保责任。后经招行兰州分行同意,恒大兰州置业将该担保责任转让给原告。2015年5月8日、7月24日,恒大兰州置业接到招行兰州分行发出的两份担保履约通知书,2015年7月24日的担保履约通知书载明截止2015年7月23日,被告贷款已逾期347天,欠款本息合计493246.44元,并要求恒大兰州置业就被告逾期贷款履行担保责任,将上述拖欠款项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将上述款项转入招行兰州分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在此期间,招行兰州分行曾数次向被告发送了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原告也数次致电并发函催促被告按期还款,均未与被告取得联系。2015年8月4日,原告按合同中被告预留的地址向被告寄发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但未得到答复。以上事实说明被告怠于履行合同及贷款合同义务,原告有权依法、依约解除合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6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在合同解除后7日内配合原告至房管局办理撤案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案件应当移送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甘肃昱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屈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金 凤人民陪审员 张 繁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