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洪志强与官火招、曹锦明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志强,官火招,曹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48号申请人洪志强,男,汉族,住龙海市颜厝镇被执行人官火招,女,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曹锦明,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洪志强与被执行人官火招、曹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2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