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民终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吕桂洪与王起、赵志臣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起,吕桂洪,赵志臣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民终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起,1974年10月24日,诉讼代理人涂建军,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桂洪,1968年4月19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臣,1970年3月23日,诉讼代理人朱泽明,律师。上诉人王起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二、全部改判的,写:“一、撤销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三、部分改判的,写:“一、维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一、维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5)卢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二、……(写明加判的内容)。”)……(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跃文审判员 吴从民审判员 刘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