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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8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佟振兴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88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某,男,1982年3月18日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胜利新村。因本案于2015年12月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6)第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曲永利,代理检察员李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佟某某在本市市内不同地点,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1次少量毒品冰毒;先后5次向吸毒人员孙某某贩卖少量毒品冰毒;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次毒品冰毒1.8克。2015年12月2日9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携带从被告人佟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到被告人佟某某在本市和平大街北侧一民宅内吸食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被告人佟某某居住的房屋内收缴疑似毒品11小袋;从吸毒人员张某某身上收缴疑似毒品4小袋。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某身上收缴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重1.8克;从佟某某住所内收缴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检材重4.9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张某甲的���言,鉴定意见,营口市上缴毒品情况附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成山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 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