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4刑初85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易正街、郁子楸,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北检诉刑诉(2016)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庆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及其辩护人易正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6日至2015年12月17日间,被告人宗某事先通过QQ群寻找买家,先后4次采用通知上家邮寄或自行邮寄的方法,向他人出售假药AZD9291合计8克,得赃款合计人民币4750元。1.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宗某采用通知上家邮寄的方法,将1克假药AZD9291销售给叶某,得赃款人民币550元。2.2015年11月18日,被告人宗某采用通知上家邮寄的方法,将3克假药AZD9291销售给徐某乙,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3.2015年12月9日,被告人宗某采用自行邮寄的方法,将1克假药AZD9291销售给余某,得赃款人民币600元,该药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4.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宗某采用自行邮寄的方法,将3克假药AZD9291销售给徐某乙,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余某、徐某甲、叶某、徐某乙、徐某丙、池某的证言,查获的邮寄的假药及包装、作案用手机、电脑的照片,手机信息截屏照片,顺丰速运快递单,快递单号信息查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书,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锡食药监稽函(2016)18号关于对“AZD-9291”产品的认定函,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前科劣迹,请求从轻处罚等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宗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宗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七百五十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晓丹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