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芬与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芬,杨福定,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728-2号申请执行人李芬。申请执行人杨福定。被执行人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李芬与襄阳坤兴实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马良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00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军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