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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9刑初6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松检诉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202栋3单元402室其住处内,容留肖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2、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202栋3单元402室其住处内,容留肖某某吸食冰毒。3、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碧园街202栋3单元402室其住处内,容留肖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吸毒检测报告、哈尔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毒品入库清单,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聂珊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付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