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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傅群飞、蒋震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傅群飞,蒋震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5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39-53号。被告傅群飞。被告蒋震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傅群飞、蒋震琪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佳敏 关注公众号“”